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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8日,王生洪校长在光华楼金厅亲切会见了香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一行。黄仁龙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是香港有史以来最年轻的律政司司长。复旦大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有着长久的合作基础。1996年至2000年,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前身-法律系开设的“中国法律讲习班”共举办14期,先后有244名香港律政司、立法会、法律援助署和廉政公署等机关的高级官员来校学习,其中香港律政司80%的官员都曾到复旦法律系接受培训。香港律政司还与复旦法学院合办了两地诉讼制度的模拟法庭和研讨会。此次会谈双方就全球化背景下继续加强沟通合作的方式进行了探讨。
   会见中同时在座的还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署副法律政策专员潘英光、律政司司长政务助理戴家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上海经贸办事处陈子敬、我校法学院李昌道教授、张光杰教授、胡鸿高教授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郁大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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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5日下午,加拿大女王大学负责国际交流和学术事务的副校长Dr. John Dixon率该校代表团访问我校。王生洪校长亲切会见了女王大学代表团,并与Dr. John Dixon共同续签了两校合作备忘录。

女王大学与复旦大学已有七年的合作历史,使我校推行国际化战略中的重要伙伴之一。根据两校合作备忘录,双方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开展广泛合作,主要合作项目有:两校教师互访项目;两校学生交流项目;城市化过程环境研究实验室项目;在上海开办政策研究生班项目(复旦经济学院),课程包括:中国政策讨论和中国经济改革;关于本科生交流的Development Program项目(复旦社会学院);关于生物多样性的合作研究与教学项目(复旦生命科学院)。

当天下午5点30分,女王大学中国联络处成立仪式在光华楼隆重举行。Dr. John Dixon、我校校长助理、外事处处长陈寅章教授、加拿大驻沪总领事Susan Gregson女士先后在成立仪式上致辞,热烈祝贺联络处的成立,并期望复旦与女王大学将来在更广泛的领域开展合作。

女王大学中国联络处位于光华楼东辅楼601室,负责人是张之尧博士。

 

复旦大学外事处

20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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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由校长Dr. David Naylor带队的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代表团一行八人访问了我校。此次访问对于促进两校的进一步的合作和交流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上午,我校药学院,生命科学院,环境科学院的领导都向多伦多大学的领导介绍了我校目前在这些领域所具有的硬件和软件条件,近几年的发展以及所取得成果,同时也介绍了相关领域在未来几年的发展设想和计划。多伦多大学的教授与复旦的教授也交流了一下各自的想法。

中午,复旦大学校长王生洪亲切地在逸夫科技楼接待了多伦多大学代表团,并且设宴款待David Naylor校长一行。

随后,访问团的三位教授,包括校长David Naylor教授本人,在逸夫科技楼开展了三场学术活动。曾多年担任多伦多大学医学院院长的Dr. David Naylor和我校医学院的交流了加拿大医学院学习的情况以及医疗制度的现状,并且认真而幽默地回答了在场同学的提问。

 


· 复旦大学代表团访问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并出席孔子学院揭幕典礼
· 美国United Board的副总裁Rita Pullium女士访问我校
· S3项目讨论会在复旦大学召开
· 英国驻沪总领事馆科技领事一行来访
· 法国驻沪总领事馆向我校赠书
· 圣劳伦斯大学副校长Grant Cornwell教授访问我校
· 第二届中日大学高等教育交流研讨会在复旦大学顺利召开
· 中日大学校长会议首届学术论坛在复旦召开
· 星巴克咖啡公司总裁霍华德·舒尔茨先生访问复旦并演讲
· 法国罗纳-阿尔卑斯大区代表团访问复旦
· “上海中法工程师学院”备忘录签字仪式在法国外交部隆重举行
· 复旦耶鲁对话“中美大学关系典范”
· 保加利亚总理来访复旦
· 越南教育部代表团来访复旦
· 意大利副总理兼外长马西莫•达莱马先生受聘成为我校名誉教授
· 新西兰日毛利土著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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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会有关规定


 
复旦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及港澳台地区会有关规定
1.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有利于促进我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自身的学科发展,提高我校的科研与教学水平,扩大我校的国际影响,提升我校的国际竞争力,为此学校积极鼓励并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但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应坚持目的明确、注重实效、勤俭办会,切忌为追求会议影响,而盲目扩大会议规模、提高礼宾规格。
2.学校外事处是我校申报国际学术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受理会议的申报和代表学校办理外国代表的《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3.举办一般学术会议应在对外承诺前至少4个月前将会议申报材料通过OA系统发送至学校外事处(如果与其他单位或组织联合主办,应提供其相关背景材料;如会议经费由境外组织或机构提供,需提供其背景材料)。一般会议每年2月15日之前将当年下半年度将要举办的国际会议预报至学校外事处;9月15日之前将下一年的上半年度将要举办的会议预报至学校外事处。举办重大国际会议(理科、医科类会议外宾人数300人以上,总人数800人以上;文科类会议外宾人数100人以上,总人数400人以上)或涉及敏感问题的会议,在对外承诺前至少7个月前将会议申报材料通过OA 系统发送至学校外事处,并需要在举办会议的前一年的10月份预报学校外事处,由外事处负责向上级部门申报。主办单位收到批件后,即可进行筹备工作,但在收到批件之前,暂不许诺外方(注: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外事处只能受理在上海地区举办的国际会议)。
4.国际会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提交主办单位的会议批文和委托函。
5.会议主办单位应组成相关的学术委员会和组织委员会,会议的学术负责人和组织委员会应有相应的学术地位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会议的学术活动和具体会务工作。
6.会议的会务工作, 即会议的场地、用车、与国内外代表的联系、接送、住宿、用餐等, 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落实。
7.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自筹解决,原则上应在申报之前落实。
8.邀请国外代表:
(1)一般人员参加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之前一个月填写《外国人来华签证申请表》(从外事处网站下载)交外事处外国专家事务办公室,由外事处代表学校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2)邀请副部级以上现职和前政要人士参加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至少在会议之前三个月行文(附被邀请人中文简历)报学校外事处外国专家事务办公室,并发送电子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邀请和许诺副部级以上现职和前政要人士来华参加会议。
9.邀请台湾地区代表参加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之前一个月把被邀请人员名单、单位、职业报学校港澳台办公室。
10.一般学术会议,不邀请市领导出席。如属高规格国际会议,需请市领导出席开幕式,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周提出书面申请(附会议开幕式议程、主要代表名单及简历、领导发言稿)报学校外事处外国专家事务办公室,并发送电子版。
11.重要会议,若请学校领导出席会议开幕式,主办单位应提前两周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外事处外国专家事务办公室。
12.会议结束后,请尽快将会议总结、重要照片等送交外事处外国专家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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